鄂嵯政发〔2020〕167号 签发人:沃忠
关于对《巴彦嵯岗苏木重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标准目录》及《巴彦嵯岗苏木政务公开
事项标准目录》的合法性说明
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对《巴彦嵯岗苏木重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及《巴彦嵯岗苏木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合法性说明如下:
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目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公发﹝2020﹞2号)和《呼伦贝尔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公发〔2020〕2号)文件精神,按照旗委、旗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全面推进全旗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结合本级政府、本苏木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和细化权力运行和政务服务每个环节产生的政府信息,逐项认定公开属性,切实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二、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必要性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必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审查,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各部门要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三、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合法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合法,该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要求。
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内容合法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内容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据政务公开事项清单,逐项确定公开标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等要素。
五、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符合政策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符合政策,该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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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嵯岗苏木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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