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气象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及呼伦贝尔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36742-2018)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旗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定、公示、公布及动态管理工作,压实企事业单位气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暴雨、暴雪、雷电、大风、寒潮等气象灾害及衍生安全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展。经行业征集与自主申报、联合评审与核查,并经旗政府审定,现将我旗2026-2027年度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认定标准,规范名录管理
认定工作严格参照呼伦贝尔市统一认定标准执行,覆盖人员密集场所、民生保障基础设施、危险物品经营企业、重大在建工程、工矿水利林草、交通运营、文物保护、高危生产企业、历史受灾单位及其他高风险主体十大类别。其中,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加油加气站、石化、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高危场所,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列入重点单位名录,经旗政府审定后公布。
二、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实现精准管控
建立名录动态更新机制,每两年开展一次全面复核调整。对因业态调整、区位变化、风险等级变动等原因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单位,由重点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旗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气象主管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旗人民政府移出名录并公布;对新出现的符合认定标准的单位,及时纳入名录管理。要建成全覆盖、标准化、动态化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体系,实现气象安全风险精准识别、精准管控、精准服务。
三、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一)气象主管机构:一是统筹牵头认定全流程工作,负责标准解读、风险评审、台账建设、跨部门协调、材料汇总上报,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重点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二是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纳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服务对象,及时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三是常态化开展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宣传培训,构建“认定一监管一服务一整改”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全面摸排梳理本行业候选单位,配合开展风险评审、实地核查,督促行业单位落实气象安全主体责任,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予以指导。
(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严格落实气象安全主体责任,常态化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1.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配备专职或兼职气象灾害网格员,细化岗位职责,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
2.完善预案演练。编制专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按规定备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针对性应急演练,常态化开展全员气象安全培训,新员工上岗必训;
3.常态化隐患排查。针对雷电、积水、积雪、大风、寒潮等气象风险,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4.落实设施检测维保。易燃易爆等高危单位严格落实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委托具备资质机构开展检测,留存合格检测报告,定期维护安全设施;
5.畅通预警响应渠道。建立多渠道气象预警信息接收、传播机制,明确预警分级响应流程,收到气象预警后及时落实停工、停产、疏散、设施加固等防控措施;
6.规范档案管理。完整归集气象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演练记录、隐患整改台账、设备检测报告、预警处置记录等资料,建立完整的气象安全管理档案,长期留存备查。
此通知
附件:鄂温克族自治旗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
(2026-2027年度)
2026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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