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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3185716046/202607-00001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报
名称: 鄂温克旗大雁镇蒙泰福超市未经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经营超过保质期及腐败变质的食品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7-15 发布日期: 2026-07-15
鄂温克旗大雁镇蒙泰福超市未经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经营超过保质期及腐败变质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6-07-15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 鄂温克旗大雁镇蒙泰福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24MA0NTD271H               

住所:雁鑫综合楼1号楼栋第一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立芝                 

身份证件号码:152128199208011225

2026年4月21日,我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鄂温克旗大雁镇蒙泰福超市经营场所内有超过保质期及腐败变质的食品。当事人经营范围无散装熟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散裝熟食(香肠)。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超过保质期及腐败变质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鄂市监强制〔2026〕DY05号),当事人对扣押程序及结果未提出异议。

2026年4月21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我所正式立案调查。因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香菇3.44斤、生姜3.02斤已腐败变质,无法保存,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依法先行处置,并向当事人出具罚没物品处置知情同意书,当事人已签字确认,未提出异议。2026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对鄂温克旗大雁镇蒙泰福超市负责人张晶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负责人张晶承认经营场所内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腐败变质的食品及散裝熟食(香肠)。

当事人鄂温克旗大雁镇蒙泰福超市的负责人张晶与经营者郑立芝是委托关系,已出具委托授权书,委托张晶负责配合大雁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调查。

经查,当事人鄂温克旗大雁镇蒙泰福超市经营场所摆放的腐败变质的香菇(3.44斤)和生姜(3.02斤)是在牙克石市小王四蔬菜水果批发部购进的,已提供进货台账,香菇共购进1袋(5斤),购进价格4.6元/斤,销售价格7元/斤;生姜共购进1袋(10斤),购进价格6.5元/斤,销售价格8元/斤,腐败变质后均未销售。

当事人经营的散装熟食(香肠),在牙克石发达发购进,可提供进货台账,该香肠有肠衣,外包装有标签,当事人不清楚其属于散装熟食食品,依法人员现场检查后才清楚,于当场主动将其全部下架。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3日及2025年6月8日的雀巢咖啡(268ml/瓶)共28瓶,保质期为10个月,在牙克石市巍哥零食店购进,共购进3箱(15瓶/箱),购进价格60元/箱,销售价格5元/瓶;2.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日好益佳粉条(500克/袋)共6袋,保质期为24个月,在牙克石市鹏佳花生瓜子经销店购进,共购进10袋,购进价格5元/袋,销售价格7元/袋;3.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日及2022年12月6日的粉条侠土豆粉条(500克/袋)共7袋,保质期为24个月,在牙克石市鹏佳花生瓜子经销店购进,共购进10袋,购进价格7元/袋,销售价格9元/袋;4.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7日及为2022年12月6日的好益佳山药宽粉(200克/袋)共20袋,在牙克石市鹏佳花生瓜子经销店购进,共购进40袋,购进价格5元/袋,销售价格7元/袋;5.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5日的林都牧人奶粉(350克/袋)共1袋,保质期为18个月,在牙克石市巍哥零食店购进,共购进5袋,购进价格25元/袋,销售价格30元/袋;6.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8日的周首林调味面制品(5克/袋)共1袋,保质期为150天,在牙克石市巍哥零食店购进,共购进20袋,购进价格0.5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7.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7日的香其酱(450克/袋)共9袋,保质期为15个月,在牙克石市巍哥零食店购进,共购进20袋,购进价格1.2元/袋,销售价格1.5元/袋;8.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3日的元气森林冰茶(900ml/瓶)共3瓶,在牙克石市巍哥零食店购进,共购进1箱(15瓶/箱),购进价格60元/箱,销售价格5元/瓶;9.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20日的农夫山泉冰茶(600ml/瓶)共7瓶,保质期为9个月,在牙克石市巍哥零食店购进,共购进2箱(15瓶/箱),购进价格60元/箱,销售价格5元/瓶;10.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的康师傅冰红茶(1L/瓶)共2瓶,保质期为12个月,在牙克石市巍哥零食店购进,共购进1箱(15瓶/箱),购进价格45元/箱,销售价格5元/瓶;11.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25日康师傅绿茶(1L/瓶)共1瓶,保质期为12个月,在牙克石市巍哥零食店购进,共购进1箱(15瓶/箱),购进价格45元/箱,销售价格5元/瓶;12.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6日的芬达汽水(500ml/瓶)共1瓶,保质期为9个月,在牙克石市巍哥零食店购进,共购进1箱(24瓶/箱),购进价格50元/箱,销售价格3元每瓶;13.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0日的万凯海带丝(36克/袋)共1袋,保质期为18个月,在牙克石市鹏佳花生瓜子经销店购进,共购进10袋,购进价格4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14.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3日的味馨酱糕(250克/袋)共2袋,保质期为12个月,在牙克石市鹏佳花生瓜子经销店购进,共购进20袋,购进价格2元/袋,销售价格2.5元/袋;15.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6日的红99火锅底料(150克/袋)共1袋,保质期为12个月,在牙克石市巍哥零食店购进,共购进5袋,购进价格10元/袋,销售价格12元/袋;16.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4日的十三香(30克/袋)共1袋,保质期为24个月,在牙克石市鹏佳花生瓜子经销店购进,共购进10袋,购进价格3元/袋,销售价格3.5元/袋。当事人已提供进货台账记录。

此案货值金额为:

1.腐败变质的食品:香菇:7元×3.44斤=24.08元;生姜:8元×3.02斤=24.16元;共计48.24元。

2.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雀巢咖啡:5元×28瓶=140元

好益佳粉条:7元×6袋=42元

粉条侠土豆粉条:9元×7袋=63元

好益佳山药宽粉:7元20袋=140元

林都牧人奶粉:30元×1袋=30元

周首林调味面制品:1元×1袋=1元

香其酱:1.5元×9袋=13.5元

元气森林冰茶:5元×3瓶=15元

农夫山泉冰茶:5元×7瓶=35元

康师傅冰红茶:5元×2瓶=10元

康师傅绿茶:5元×1瓶=5元

芬达汽水:3元×1瓶=3元

万凯海带丝:5元×1袋=5元

味馨酱糕:2.5元×2袋=5元

99火锅底料:12元×1袋=12元

十三香:3.5元×1袋=3.5元

共计523.00元。

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鄂温克旗大雁镇蒙泰福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营者郑立芝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张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2026年4月2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4页)及证据照片1张,执法记录仪全程影像记录,证明当事人鄂温克旗大雁镇蒙泰福超市经营场所摆放的上述食品的违法事实。

3.执法人员2026年5月21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执法记录仪全程影像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场所摆放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鄂温克旗大雁镇蒙泰福超市提供进货票据以及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已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6年7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市监罚告〔2026〕DY0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

(二)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如实说明食品来源,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消费者对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的相关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鄂温克旗大雁镇蒙泰福超市涉嫌经营腐败变质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涉嫌超范围经营散装熟食(香肠)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六)(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四)(五)、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一)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鄂温克旗大雁镇蒙泰福超市作出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涉嫌超范围经营散装熟食(香肠)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合并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支持的银行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方式输入缴款码后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温克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