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四)企业依法终止的”之规定,决定注销呼伦贝尔市鑫仁康药店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明细见附表)。
特此公告。
附件:鄂温克族自治旗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企业名单(2026年第2批)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