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全镏分液体石蜡2#销售经营,且当事人的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地均不一致;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仅能提供部分产品质量及进货相关材料;当事人正在投入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台秤未经检定。2026年3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呼伦贝尔市亿佰苑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变更住所的情况下,将其营业执照张贴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奶牛村4号使用;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中,提供了其销售环保燃料的相关供货商资质及《产品质量检验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台秤未经检定。
当事人改变注册登记住所而未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用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于2026年3月12日将呼伦贝尔市鸿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住所变更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奶牛村4号,并将呼伦贝尔市亿佰苑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张贴至注册登记住所,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6年3月17日对其使用的台秤申请了强制检定并取得了《鄂温克族自治旗产品质量计量检测中心检定证书》(LX字第2026-H-047号)。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用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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