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
关于2026年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命令
发布时间:2026-03-20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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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驻旗各有关单位:
为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鄂温克族自治旗(以下简称“我旗”)实际,特发布命令如下。
一、戒严时间及区域
(一)防火期和戒严期
春季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6月15日;秋季防火期期为每年9月15日—11月15日。
春季戒严期4月1日—6月15日;秋季戒严期9月15日—11月10日。
(二)高火险戒严管制期
高火险戒严管制期为每年4月10日—5月31日、10月1日—10月31日。
(三)戒严区域
全旗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林地、湿地、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区、退耕还林区、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区、公墓、坟地集中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及林缘、草缘500米范围内区域及我旗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地区。
二、戒严管控措施
(一)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戒严期内,戒严区域严禁以下行为:
1. 野外吸烟、野炊、烧烤、生火取暖、焚烧垃圾、枯枝落叶、杂草等;
2. 上坟烧纸、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祭祀用火(符合我旗民俗祭祀规定的,需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进行);
3. 烧荒、烧秸秆、烧地埂、烧茬、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
4. 未经批准的施工用火、爆破、焊接、切割、电气焊等作业;
5. 司乘人员向车外抛掷烟头、火种等行为。
(二)严格生产用火审批
确因病虫害防治、计划烧除、牧区生产生活、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向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林场提出申请,经我旗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批准;在指定时间、地点,落实责任人、防火隔离带、灭火器材等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三)强化值班与巡护
1. 旗防指成员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防火检查站、护林员(护草员)全天候巡护值守,确保岗位不空、责任不落;
2. 全年常态化开展常规巡护,重点时段加密频次;
3. 根据气象部门预警,划定高火险区并发布警报,启动“全员携装、全域巡护”应急模式。
(四)压实各级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充分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林长制考核、网格化管理等制度机制作用,统筹部署、督促落实本区域、本领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综合防、专业救、抓统筹”的要求开展3项工作:一是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二是牵头开展火灾预警监测信息发布;三是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林草部门按照“专业防、早期救、抓行业”的要求,开展2项工作:一是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责任体系建设、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二是火情的早期处理工作。公安部门按照“破火案、保治安、协助防”的要求开展4项工作和落实4项辅助责任: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林草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消防救援部门履行“靠前防、专业救、抓联训”职责。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各自监管责任,毗邻地区要签订联防联控协议,形成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合力。
三、加强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
(一)全旗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全员备勤,防火物资、灭火器材、通讯器材保持完好可用,随时待命。
(二) 发现火情立即拨打12119报警,不得迟报、瞒报、漏报;按要求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队伍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严防人员伤亡事故。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命令规定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由旗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