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盛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盛丰金都城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批复的请示》文件及相关附件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3〕877号)《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试行碳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发改环资字〔2023〕500号)及自治区节能审查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总投资60000.00万元,位于呼伦贝尔市新区河西组团内,伊敏路东侧,伊兰街北侧,安达大街南侧。
本项目规划用地面积42560.11m2,总建筑面积为142459.88m2,配套建设小区绿化、硬化、亮化等附属工程。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02144.26m2,地下建筑面积为40315.62m2(包含地下人防工程8315.62m2)。主要建筑内容包括地上14栋建筑、地下车库、地下人防工程及会所等。
二、节能审查情况
本项目消耗的能源及耗能品种主要为电力、热力、天然气及新水。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2409.58tce;等价值3705.49tce。消耗电力691.55kWh,折标系数1.229tce/万kWh,当量值折标准煤量为849.91tce;折标系数3.055tce/万kWh,等价值折标准煤量为211.68tce;消耗热力40683.34GJ,折标系数0.03412kgce/GJ,折标准煤量为1388.12tce。消耗天然气12.90万m³,折标系数13.30tce/万m³,折标准煤量为171.55tce;消耗水12.89万t,折标系数2.571tce;等价值折标准煤量为33.15tce。
项目能源消费增量占所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数比例m%=0.48%。本项目m=0.48,m≤1,可知本项目新增能耗对呼伦贝尔市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的影响较小。
项目增加值能耗影响所在地呼伦贝尔市单位GDP能耗的比例为0.84%。本项目n=0.84,n≤0.1,可知本项目增加值能耗对呼伦贝尔市单位GDP能耗比例影响较小。
三、审查意见及相关要求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降碳工作。
1. 严格落实“两个先进”要求。本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要优于同行业水平。电机、泵类、变压器等通用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2. 切实加强节能降碳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等标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体系。通过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合理设计供电系统、减少电能损耗,减少大功率设备频繁启停,进一步加强余热余能资源回收利用,减少碳排放量。
3. 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实际能耗、实际单位产品能耗不得超出节能审查意见批复的能耗。落实能耗强度影响化解的承诺。
4. 规范开展节能验收。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完成后30日内将节能验收报告报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机关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
(三)请你单位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有关要求,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相应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全部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投产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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