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4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食品专项检查时发现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五吆七炸鸡烤肉拌饭店(个体工商户)冷柜内有超过保质期的“正大原香小酥肉”1袋。经调查,检查时当事人冷柜内除被扣押的“正大原香小酥肉”外,还有“鑫畅信小酥肉”。且当事人使用“鑫畅信小酥肉”制作小吃销售,销售价10元(200g)/份。当事人2026年2月25日至2月27日内未营业,2月28日至3月4日美团外卖未销售小酥肉,店内无销售记录,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正大原香小酥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存有超过保质期“正大原香小酥肉”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超过保质期“正大原香小酥肉”1袋。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