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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民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6年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购买旗本级社会组织审计服务项目合同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4-16 发布日期: 2026-04-16
2026年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购买旗本级社会组织审计服务项目合同
发布时间:2026-04-16 来源:旗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6年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购买本级

社会组织审计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委托方):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

地址: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索伦大街1号

乙方(受托方):呼伦贝尔市海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海拉尔区西交界街房管安居1号楼6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本项目采购文件

2.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

3.成交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

合同标的

(一)服务名称

2026年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购买旗本级社会组织审计服务项目。

(二)服务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对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法定代表人离任、注销清算事项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并根据工作需求, 出具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2.甲方委托乙方对合同履行期限内抽查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非营利监管审计服务,并根据工作需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技术标准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服务:

1)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审计问题,被审计单位整改完毕后,再根据整改完毕后相关情况出具符合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法人注销清算审计的审计结论;

2)注销清算审计,有债权债务的,处理完毕后,再出具审计意见;

3)出具审计报告的正常时间为10天左右(如有整改的情形例外);

4) 报告中的申请人信息要核实准确;

5)完成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法定代表人离任、注销清算等事项的社会组织审计工作。

2.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审计服务:

1)审计结论要明确是否发现违反采购文件《附件3审计服务内容要求》中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审计服务内容要求的情形;

2)审查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

(四)服务标准

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或规程进行;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审计报告成果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或规定。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季度以实际发生量拨付合同价款。

2.及时安排社会组织接受相应审计事项(出具告知书)。

3.乙方在本次服务过程中,应接受甲方的监督,如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存在计算错误或其他记载错误等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免费修改、调整。

4.甲方或甲方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对乙方提交的《审计报告》组织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无偿改正,直至经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2.乙方严格按照本协议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进行财务审计工作。

4.乙方应于甲方向社会组织出具审计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2份纸质版审计报告。

、合同金额

1.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以合同期限内实际发生量为准计算。甲方按照审计业务实际发生量向乙方付款,审计服务单价为1300元/家,总费用已含税。本金额包含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人工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其他费用。

2.实际发生量应经双方书面确认签署《确认单》,详见附件。

、款项支付

1.乙方提供的审计报告需经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方能付款。

2.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于甲方付款前按照甲方要求出具合法有效发票。

3.甲方采取对公转账方式付款。

4.乙方收款信息:

开户单位:呼伦贝尔市海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呼伦贝尔分行海拉尔区支行

银行账号:0607030239022144949

七、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期限自2026年4月15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本合同出现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前终止约定的情形时,双方可提前终止本约定。

八、约定事项的变更

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乙方或甲方如修改、补充本合同,应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约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并交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乙方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超出违约金部分的,乙方仍应向甲方承担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无需支付审计服务费用。

3.如乙方在审计服务期间有以下违约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未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导致被审计单位有关信息泄密。

2)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违背职业道德、未如实反映审计情况。

4.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涉诉的,乙方除向甲方承担本条款约定责任之外,仍应向甲方承担甲方在诉讼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

2.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合同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十一、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服务业务数量存在不确定性,为保障公平、公正,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按时间顺序实际业务发生后依次将业务指定到乙方进行审计。

3.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即为各自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与履行合同、解决纠纷等相关文件以及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一方联系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      乙方:呼伦贝尔市海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8819939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0470-8332933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