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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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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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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任务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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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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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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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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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选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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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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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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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实施
时间/频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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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查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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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
综合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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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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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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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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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域内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组织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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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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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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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分类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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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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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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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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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公示信息系统填报、线下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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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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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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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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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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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域内违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组织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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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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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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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分类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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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是否存在违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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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2016年1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12号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年度检查制度,对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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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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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公示信息系统填报、线下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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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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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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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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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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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域内
违反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组织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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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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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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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分类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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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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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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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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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公示信息系统填报、线下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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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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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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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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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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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域内
违反测绘成果质量的组织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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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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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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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分类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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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是否
存在违反测绘成果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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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测制、加工、处理、提供的监督管理,确保基础测绘成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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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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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公示信息系统填报、线下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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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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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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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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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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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域内
违反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的组织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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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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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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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分类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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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用地、规划、矿权是否有合法手续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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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部委规章】《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
第十九条 对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检查内容,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根据土地监察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针对某一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三)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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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每个图斑一年3次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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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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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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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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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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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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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域内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组织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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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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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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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分类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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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用地、规划、矿权是否有合法手续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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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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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多于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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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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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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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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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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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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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域内
违反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组织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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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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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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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分类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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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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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本)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本)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城乡规划执法检查,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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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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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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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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