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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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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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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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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呼伦贝尔有限公司巴镇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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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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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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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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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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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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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呼伦贝尔有限公司巴镇一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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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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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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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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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医行罚决字〔2026〕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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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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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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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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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造成基金损失的1倍罚款即1267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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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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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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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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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卡结算儿童药”“男开女药、女开男药”“超范围使用限制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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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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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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