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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0116193789/202601-00032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鄂政办发〔2026〕2号
成文日期: 2026-01-05 发布日期: 2026-01-29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工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9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教育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检察院、旗消防大队:

现将《鄂温克族自治旗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工作指南的通知》印发给你,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鄂温克族自治旗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工作指南

 

 

 

202615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鄂温克族自治旗娱乐场所和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

有关事项的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内文旅办字〔2023〕15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鄂温克族自治旗行政区域内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场所”)的设立审批。

第三条 营业场所定义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

游艺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上网服务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工作指南。

第四条 敏感场所范围

幼儿园、中小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备案的公办或民办幼儿园、小学、中学。

医院: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立或民办医院。

机关: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治协商会议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旗和乡镇苏木党委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人民代表大会机关、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民主党派机关。

第二章 设立要求

第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

(一)设立位置要求

1.禁止区域: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限制区域和距离:设立在巴彦托海镇、大雁镇、伊敏河镇、红花尔基镇区内距幼儿园、中小学、医院、机关不得低于200米,设立在镇区外所辖嘎查、村、社区不得低于150米;设立在巴彦塔拉达斡尔民族乡、伊敏苏木、锡尼河东苏木、锡尼河西苏木、辉苏木、巴彦嵯岗苏木及所辖嘎查、村、社区不得低于150米。  

3.测量方法:两地任一出入口之间的最低交通行走距离。设立在酒店、商场等综合体内的娱乐场所,从建筑主出入口测量;有2个(含)以上出入口的,按距离幼儿园、中小学、医院、机关最近的出入口测量。

(二)设立面积要求

巴彦托海镇、大雁镇、伊敏河镇、红花尔基镇区内设立的,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包厢、包间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镇区外所辖嘎查、村、社区设立的,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包厢、包间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巴彦塔拉达斡尔民族乡、伊敏苏木、锡尼河东苏木、锡尼河西苏木、辉苏木、巴彦嵯岗苏木及所辖嘎查、村、社区设立的,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包厢、包间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三)申请设立所需文件

1.申请书;2.营业执照;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4.房产权属证书;(其中:2016年10月1日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且未换发《不动产登记证》的,场所产权证明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2016年10月1日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场所产权证明一律提供《不动产登记证》;因其他原因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须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或各级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5.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游艺娱乐场所

(一)设立位置要求

1.禁止区域: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限制区域和距离:设立在巴彦托海镇、大雁镇、伊敏河镇、红花尔基镇区内距幼儿园、中小学、医院、机关不得低于200米,设立在镇区外所辖嘎查、村、社区不得低于150米;设立在巴彦塔拉达斡尔民族乡、伊敏苏木、锡尼河东苏木、锡尼河西苏木、辉苏木、巴彦嵯岗苏木及所辖嘎查、村、社区不得低于150米。  

3.测量方法:两地任一出入口之间的最低交通行走距离。设立在酒店、商场等综合体内的娱乐场所,从建筑主出入口测量;有2个(含)以上出入口的,按距离幼儿园、中小学、医院、机关最近的出入口测量。

(二)设立面积要求

商场、超市、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配套的场所内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单层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巴彦托海镇、大雁镇、伊敏河镇、红花尔基镇区内设立的,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在镇区外所辖嘎查、村、社区设立的,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巴彦塔拉达斡尔民族乡、伊敏苏木、锡尼河东苏木、锡尼河西苏木、辉苏木、巴彦嵯岗苏木及所辖嘎查、村、社区设立的,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

(三)申请设立所需文件

1.申请书;2.营业执照;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4.房产权属证书;(其中,2016年10月1日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且未换发《不动产登记证》的,场所产权证明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2016年10月1日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场所产权证明一律提供《不动产登记证》;因其他原因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须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或各级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5.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一)设立位置要求

1.禁止区域:居民住宅楼(院)内。

2.限制区域和距离:距中小学校园、幼儿园不得低于200米。

3.测量方法:两地任一出入口之间的最低交通行走距离。设立在酒店、商场等综合体内的上网服务场所,从建筑主出入口测量;有2个(含)以上出入口的,按距离中小学校园最近的出入口测量。

(二)申请设立所需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资金信用证明;4.营业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意向书(其中,2016年10月1日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且未换发《不动产登记证》的,场所产权证明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2016年10月1日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场所产权证明一律提供《不动产登记证》;因其他原因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须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或各级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到期申请延续和新申请设立时,申请事项新规与旧规不一致的,按新规执行。

第九条 违反本指南的,由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予以处罚,并纳入信用档案。

第十条 本指南未尽管理审批事宜,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文旅市场发〔2019〕129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内文旅办字〔2023〕15号)。  

第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