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鄂政行复答字〔2025〕146号)我局已于2026年1月12日收悉,现就申请人康嘉栋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如下:
一、调解情况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收到申请人康嘉栋投诉举报信,信中对呼伦贝尔市香之源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相之源草原野生韭菜花”产品外包装标注“0防腐剂”但未标明“防腐剂”在成品中的具体含量或检测结果行为的投诉举报。
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情况,呼伦贝尔市香之源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委托我单位询问申请人具体诉求,申请人表示要求现金赔偿600元。我单位在与呼伦贝尔市香之源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协商时,企业负责人表示自行联系并反馈结果,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提供了联系方式,后企业负责人沟通未果并失去联系。2026年1月12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再次联系呼伦贝尔市香之源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调解协商,申请人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赔偿1000元,呼伦贝尔市香之源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无故不参加调解,故终止调解。针对申请人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要求赔偿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多次在总局网站公众留言板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市场监管部门不是执行部门,消费者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没有职能督促商户赔付,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终止调解原因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是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律依据,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据此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及时组织调解,因被投诉人对申请人的诉求无正当不参加调解,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做出终止调解决定。
三、被申请人程序延迟情况说明 本单位收到该投诉举报后,因同期收到大量投诉举报导致经办压力激增,导致答复人未能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进展及结果,该情况属实,答复人对此向申请人致以诚挚歉意,答复人现已将事件处理结果书面回复答复申请人,对此程序瑕疵,本单位已进行内部整改。
四、整改措施及承诺
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被申请人已制定长效整改机制: 1. 优化内部流转流程:建立“投诉举报材料接收-分办-核查-告知-归档”全流程电子台账,设置时限预警功能,确保每环节均在法定时限内完成; 2. 强化人员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法律法规及业务技能培训,重点培训投诉举报处理程序、法定时限、文书制作等内容,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 3. 畅通沟通渠道:公布投诉举报处理进度查询电话及线上查询平台,方便申请人实时了解处理情况。
五、答复意见
综上所述,答复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过程中,虽因同期收到大量投诉举报导致经办压力激增导致未按时履行告知义务,程序存在瑕疵,但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完成后续核查及告知工作,且无证据证明该程序瑕疵对申请人的实体权益造成实质损害。恳请贵机关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法律依据及答复人的整改措施,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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