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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林业和草原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萨*娜非法使用草原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1-13 发布日期: 2025-01-13
萨*娜非法使用草原案
发布时间:2025-01-13 来源:旗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萨*娜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
案件名称 萨*娜非法使用草原案
决定书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鄂林草(草原)罚字〔2025〕2号
罚款金额 139.77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月9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处以罚款139.776元(0.078亩×256元×7倍=139.77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5年1月2日对当事人非法使用草原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9月在没有取得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鄂温克族自治旗辉苏木喜桂图嘎查建设彩钢房,确有非法使用草原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3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测绘企业进行现场勘验,面积为0.078亩(52.25平方米)。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