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280116192633/202510-00002 | 组配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旗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公益慈善协会拟任理事会成员名单公示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10-17 | 发布日期: | 2025-10-17 |
为进一步规范鄂温克族自治旗公益慈善协会运作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公开透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公益慈善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为适应旗公益慈善协会发展需求,结合协会实际,将选举产生鄂温克族自治旗公益慈善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拟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现公示名单如下:
孙晓峰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丁 梦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枫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一级主任科员
斯日古楞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社会救助(养老) 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晨 梅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 慈善事业促进工 作负责人
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公益慈善协会章程
(草案)内容公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全称为鄂温克族自治旗公益慈善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共建美好家园的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风气,以全面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为己任,积极探索和践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坚持慈善为民、依法兴善,聚焦乡村振兴、特殊群体及群众关切,广泛开展各类志愿服务和公益慈善活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鄂温克族自治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均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为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本会接受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活动主要地域为鄂温克族自治旗。住所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整体和谐的社会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筹募款物。依法开展筹募和接收捐赠,设立、筹募、管理慈善项目(基金)。
(二)网络募捐。在民政部门备案后,依法在互联网募捐平台上发起慈善项目,开展募捐、救助。
(三)赈灾救助。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募捐、救助。
(四)慈善救助。开展扶弱济困、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助幼、优抚等募捐、救助。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乡村振兴、社会工作、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域社会治理等慈善公益事业。
(六)交流合作。依法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公益机构交流、合作慈善项目;通过引领、示范、指导等方式与本会单位会员交流合作。
(七)宣传培训。弘扬慈善理念、传播慈善文化、宣传慈善典型、总结慈善经验、开展慈善研究、表彰奖励先进、培养慈善人才及开展业务培训。
(八)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九)其他服务。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代表团体行使在本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致力慈善事业,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向社会公示会员代表名单及新晋会员资格名单。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二)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
(四)其他不符合会员条件的情形。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及薪酬;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及名誉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的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热爱慈善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连续任期未超过两届;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有中国共产党员;
(九)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主要负责人,本会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二)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协助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协助会长做好公开募捐项目及重要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二)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协助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置荣誉职务分别为荣誉会长及名誉副会长。本会荣誉职务不承担本会决策、执行及监督等法定职责。荣誉职务任期同理事会届期一致。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人选由本会会员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届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审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四)向上级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收捐赠;
(三)依法开展公开募捐;
(四)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慈善法》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四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
(一)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二)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意向和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必要时,本会可与捐赠人协商确定捐赠用途;
(三)接受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难于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经商捐赠者同意后,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捐赠目的。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开展慈善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基金)的立项、评审、执行、公开、控制、督导、反馈、存档等制度,产生的评审、督导等费用从本会项目成本中支出。实施超过10万元或实施周期超过一个自然年的重大项目(基金)及非定向项目或资金使用超过10万元大额支出及定向捐赠,应当通过常务理事会研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可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意向、方式、数额。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监督。
本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会员、监事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捐赠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会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截留,也不得分配。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向他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九条 本会职工薪酬制度严格遵守《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返聘退休人员列支必要工作经费,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理事会通过的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会业务及会计年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每年度的财务情况以及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清算等事宜,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在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指定的信息平台按要求填报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自有媒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本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等,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要求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会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严格规范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程序,党组织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领导对“三重一大”事项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理事会议研究决定。党组织要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对于公开招聘、职称评聘和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等重大事项,党组织应当把好政治关。围绕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会贯彻执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行政领导人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支持党组织工作,紧紧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做好单位各项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公益活动;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其他情况需要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同的相关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鄂温克族自治旗公益慈善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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