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疾控局制定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见附件),现予公布。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要求,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附件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第二批 )
序号
污染物名称
化学文摘社( CAS)
登记号(1)
1
铊及铊化合物
7440-28-0(铊)
2
氰化物(易释放氰化物(2))
-
3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87-86-5
131-52-2
4
苯
71-43-2
5
甲苯
108-88-3
6
硝基苯类物质(2,4-二硝基甲苯)
121-14-2
7
苯胺类物质(邻甲苯胺)
95-53-4
8
1, 1-二氯乙烯
75-35-4
9
六氯丁二烯
87-68-3
10
多环芳烃类物质 ,包括:
苯并[a]蒽
56-55-3
苯并[a]菲(3)
218-01-9
苯并[a]芘
50-32-8
苯并[b]荧蒽
205-99-2
苯并[k]荧蒽
207-08-9
蒽
120-12-7
二苯并[a,h]蒽
53-70-3
11
二噁英类物质 ,包括:
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
多氯二苯并呋喃
注:(1)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 CAS)登记号,是化学文摘社为每一 种出现在文献中的化学物质分配的唯一编号。
(2) 指氢氰酸、全部简单氰化物(多为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的氰化物)和锌氰络合物,不包括 铁氰络合物、亚铁氰络合物、铜氰络合物、镍氰络合物、钴氰络合物。
(3)苯并[a]菲又名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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