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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011619124c/202510-00001 组配分类: 执法案件公示
发布机构: 旗农牧和科技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秀红养殖厂(经营者高秀红)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所和隔离场所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10-14 发布日期: 2025-10-14
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秀红养殖厂(经营者高秀红)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所和隔离场所案
发布时间:2025-10-14 来源:旗农牧和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 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秀红养殖厂(经营者高秀红)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号 92150724MA0R7BKA94
执法主体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农牧和科技局
案件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秀红养殖厂(经营者高秀红)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所和隔离场所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鄂农科罚〔2025〕3号
罚款金额 1.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16日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秀红养殖厂(经营者高秀红)处1.5万元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违法事实 2025年5月29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农牧和科技局、动物疫控中心、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联合检查、监督执法工作,发现高秀红经营的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秀红养殖厂未取得动物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防疫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