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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农牧和科技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嘎查村级债务管理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9-19 发布日期: 2025-09-19
鄂温克族自治旗嘎查村级债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9-19 来源:旗农牧和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嘎查村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嘎查村级 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行为,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和谐 稳定,促进乡村振兴。现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嘎查村级债务定义

本制度所称嘎查村级债务,是指历年来嘎查集体组织对直接 借入或拖欠单位和个人负有偿还责任的资金款项,包括金融机构 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应付未付款项等。不包括一事一议 资金、专项应付款以及暂收款。

二、工作职责

嘎查集体组织是嘎查村级债务化解实施责任主体,具体承担 债务清理核实、化解、财务管理,开展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 公开等制度落实工作。

苏木乡镇是本辖区嘎查村级债务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对嘎 查集体组织财务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嘎查村级债务核算,控制债  务新增 。

农牧部门负责本辖区嘎查村级债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做好嘎 查村级债务的监管工作。

三、存量债务管理

(一)苏木乡镇要组织嘎查全面开展嘎查村级债务清理、逐项


 

 

核实认定,实际发生债务要核查属实,锁定嘎查村级债务数额,按 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

(二)苏木乡镇对嘎查债务动态管理,每半年调度了解各嘎查 债务变化情况,并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报送各嘎查债务情况, 及时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采取相应有效的控制措施。

 、新增债务控制

(一)苏木乡镇要建立项目审核等防控机制,规范嘎查村级 举债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各嘎查不准大规模举 债搞基础建设;不准举债超标准发放干部报酬、补贴,违规发放 各类分红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准向民间借贷组织和个人借款、高 息借债、借新款还旧款;不准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个人的债 务提供担保。

(二)因发展嘎查集体或兴办村内公益事业,要按“实事求 是、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建设, 严禁擅自举债扩大项目规模、超标准建设或搞“政绩工程”、“形 象工程”。下达需嘎查自筹或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前,苏木乡镇 要严格审查嘎查是否有自有资金。对于经济贫困的嘎查,压缩建 设规模,严控嘎查村级债务规模。

(三)在发展中确需借债,不论数额大小都必须履行申报程序, 由嘎查集体组织将借款事由、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情  况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审议决定后,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苏木乡镇审核时需重点评估债务合理性及偿还能力。


 

 

(四)对未履行“四议两公开”、未经监督委员会审核等程序, 干部私自借入的新债,或经审核认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事项,不  得入账核算,由借款人承担责任;有关部门和人员强迫嘎查借入  的债务不得纳入账内核算。

五、债务偿还

(一)苏木乡镇要指导嘎查集体组织制定债务化解计划和方  案,开展增收节支工作,逐步化解债务。各类偿还资金按照相关规 定,通过嘎查村级账户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 笔、销号一笔。

(二)强化债务清收。各嘎查要对各种欠款采取诉讼、追要等 积极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对确定一时无法收回的款项要订立还款 合同,约定还款金额及期限,严禁嘎查集体资金违规借给个人或  企业等组织使用。

(三)增强嘎查集体收入。各嘎查要通过出租、入股经营等方 式促进资产盘活增收;结合本嘎查资源特色,注重开发农牧业各  种功能,挖掘乡村自主价值,大力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围绕农畜产品产业链,大力发展农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促进嘎查 集体增收。

 、责任追究

(一)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批准、 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  任,对产生不良债务的嘎查集体组织,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嘎查干部,责令收回其所得项,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 理 。

七、本制度由旗农牧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为准。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