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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农牧和科技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反贫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5-22 发布日期: 2025-05-22
鄂温克族自治旗反贫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5-22 来源:旗农牧和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防止返贫和继续攻坚同样重要”的重要指示,充分认识持续巩固脱贫成果,建立防返贫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到把防止返贫摆在重要位置。根据《鄂温克族自治旗旗委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和《鄂温克族自治旗关于建立防反贫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要求,推进精准帮扶、精准脱贫、有效防止返贫,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反贫困基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基金使用公开透明,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反贫困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专项基金,用于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或非贫困户因灾、因病、因祸等突发事故导致返贫的救助,确保全面脱贫不返贫。

第四条  反贫困基金实行动态管理,公开透明、规范运行,遵循“应助尽助”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反贫困基金来源于本级财政投入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合规资金及基金收益。

第六条  反贫困基金的募资规模一般不低于150万元。当基金规模低于150万元时,视本级财力情况启动补充机制,及时进行补充。

第七条  加强反贫困基金存放管理,反贫困基金专户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捐赠流程

(一)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社会爱心人士等有意愿捐赠者,将捐赠款汇入鄂温克族自治旗反贫困基金专户,该专户由预算单位自行管理,汇款时注明资金用途为“用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反贫困基金”。

(二)捐赠者将姓名、捐款金额及汇款凭证扫描件、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等信息,发送至鄂温克族自治旗农科局办公室。

(三)基金管理工作人员在确认捐赠款到账后,及时告知捐赠人,并向社会进行实名制公示。

(四)对捐款在2万元以上的捐赠企业(社会团体)和捐款在1000元以上的捐赠个人,由鄂温克族自治旗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捐款荣誉证书。

第三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九条  补助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鄂温克族自治旗农业户籍人口;

(二)鄂温克族自治旗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非贫困户;

(三)因病、因灾、因祸等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国家扶持标准,家庭生活非常困难。

第十条  补助标准

根据当年国家扶持标准,结合贫困家庭当年收支情况,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重点对因病返贫、因灾返贫、因意外伤害返贫、其他可能返贫四个方面进行帮扶救助。

(一)因病返贫,在充分享受健康扶持政策后,可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申请救助资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救助

(二)因灾返贫,在充分享受救助政策后,因灾房屋损失严重或灾后吃穿用等生活必需品难以保障的,可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申请救助资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救助

(三)牲畜、设施农业等生产资料损失因自然灾害损失的,参照因灾返贫帮扶措施给予帮助。

(四)意外伤害返贫,对无第三方责任人或有第三方责任人经司法程序后仍无法得到相应赔偿的事故,导致人员伤残的,参照因病返贫帮扶措施给予帮助。

(五)其他原因导致返贫的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救助

第四章  补助程序及时间

第十一条  补助程序

申领补助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级初审—苏木乡镇复审—旗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旗财政局拨付发放”的程序执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填报《鄂温克族自治旗反贫困基金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申请书一份。

(二)村级初审。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将申请表、户口簿复印件交由所在嘎查委员会通过“532”工作法初审,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补助相关条件。

(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嘎查级初审后,将申请材料交由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复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复审通过后汇总报旗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旗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旗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并根据该户收支情况审定补助金额。

(五)旗财政部门发放补助。旗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旗财政部门审核并将补助资金通过“内蒙古民生平台”直补到补助对象。

第十二条  补助时间

反贫困基金原则上一年申请一次,每年10月8日至31日申请、审核、公示,12月15日前直补到户。垫付资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审批支付。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旗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接受社会捐赠。

第十四条  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根据基金的政府投资、社会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各苏木乡镇政府负责做好基金的宣传和受助对象相关信息公示等工作。

第十六条  旗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会同旗工商联定期向社会公开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企业基金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旗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基金使用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十八条  旗审计局、财政局、工商联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的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反贫困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后自动失效。本规定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旗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