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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民政局 主题分类: 组织机关简介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机关简介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8-25 发布日期: 2025-08-25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机关简介
发布时间:2025-08-25 来源:旗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鄂温克族自治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旗政府印发的《鄂温克族自治旗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以下简称旗民政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等职责划入旗民政局。鄂温克族自治旗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改设在旗民政局。

旗民政局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旗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旗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旗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和旗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老龄工作、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慈善事业、区划地名等工作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呼伦贝尔市有关政策标准,拟订全旗民政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苏木乡镇开展有关工作。

(三)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全旗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拟订社会救助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组织研究全旗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地名监督管理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承担鄂温克族自治旗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一)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全旗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四)完成旗委、旗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职能转变。旗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各苏木乡镇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在鄂温克族自治旗老龄工作委员会统筹下,旗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起草全旗养老服务规范性文件,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旗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旗民政局会同旗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鄂温克族自治旗行政区划图及图集。

第八条旗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旗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信息宣传、督查检查、政务公开、舆情监控、安全、信访、保密、机要、档案、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后勤保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政务事务性工作。牵头负责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承办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民政领域政策研究和综合性调研。配合上级部门协调推进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全旗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负责全旗民政领域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本部门、本系统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群团工作。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指导和监督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全旗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关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二)社会救助养老儿童福利股(鄂温克族自治旗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等,协调推进全旗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承担鄂温克族自治旗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全旗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配合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全旗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三)社会事务区划地名股。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有关工作。负责协调各苏木乡镇之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组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拟订全旗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组织研究全旗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承担苏木乡镇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报送工作,组织、指导苏木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全旗地名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旗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审定标准地名出版物。

第十条  旗民政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十一条 旗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属机构

(一)鄂温克族自治旗综合社会福利中心。鄂温克族自治旗综合社会福利中心隶属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相当于股级的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本旗特困人员收养工作。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综合社会福利中心

邮政编码:021100

工作电话:0470-8812530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浩斯戈吐

(二)鄂温克族自治旗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大雁分院。主要承担大雁镇特困人员收养工作。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大雁分院邮政编码:021122

工作电话:0470-8609929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张晶龙

(三)鄂温克族自治旗救助管理站。主要负责对全旗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护送返乡和临时安置等工作。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救助管理站

编码:021100

工作电话:0470-8988248

办公时间:00:00-24:00(全天24小时)

负责人:那日萨

(四)鄂温克族自治旗殡葬服务中心。鄂温克族自治旗殡葬服务中心隶属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相当于股级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旗殡葬管理、殡葬服务工作。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殡葬服务中心

编码:021100

工作电话:0470-8812813

办公时间:00:00-24:00(全天24小时)

负责人:赵德路

(五)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殡葬殡服务中心。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殡葬殡服务中心隶属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相当于股级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殡葬服务工作。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殡葬服务中心

编码:021122

工作电话:0470-8604438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满达呼

2019年3月25日

通讯地址: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索伦大街东民政局办公楼

邮政编码: 021100

网址:https://nuser.hlbe.gov.cn/

工作电话:  0470-8812523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孙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