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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鄂温克族自治旗春季
休牧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8 16:53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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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切实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畜牧业与草原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呼伦贝尔市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现将全旗春季草原休牧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休牧工作事关全旗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具体实践。休牧工作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以草原生态保护为核心目标,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辅助修复为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严格遵循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在休牧期内全面、严格落实休牧制度,切实筑牢草原生态安全屏障。

二、休牧范围

全旗范围内草畜平衡区草原,红花尔基林业局施业区内草原,旗属巴音岱林场、维纳河林场、莫和尔图林场、南屯林场、锡尼河林场施业区内草原,以及大雁镇国有草原。本次休牧对象为全旗草畜平衡区内所有牛、羊(含绵羊、山羊),实行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确保牧草正常返青生长。

三、休牧时间

2026年4月5日至2026年5月19日,为期45天。

四、补贴标准

为确保春季休牧工作落地见效,保障牧户合法权益,对严格落实休牧要求的牧户,按其休牧草场实际面积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精准发放。

五、牲畜活动场地设定

以牧户核定适宜载畜量为基础,休牧期间每个羊单位活动场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平方米,活动场地须设置在棚圈周边区域,并设置明显、规范的标识牌。可根据实际养殖需求,适度设置羔羊哺乳活动场地,每对母羊与羔羊的哺乳活动场地面积不超过0.5亩,严格控制哺乳时间。所有活动场地须在标识牌上明确标注四至界限、饮水通道等关键信息,严禁在规定活动场地外放牧,杜绝违规破坏返青牧草行为。

六、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全面禁牧要求。休牧期间,全旗休牧范围内实行全面禁牧,相关牧户须提前做好饲草料储备、牲畜舍饲管理等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履行休牧责任,不得擅自违规放牧。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广大居牧民群众要自觉履行草原保护法定义务,主动配合做好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严格遵守休牧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苏木乡镇(场)及嘎查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和嘎查委员会要严格落实休牧工作主体责任,切实督促辖区内牧户实现牲畜全部舍饲,确保休牧措施落地落细;苏木乡镇综合执法队伍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偷牧、滥牧等违规行为,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依法查处。旗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休牧各项工作,其中,林草部门负责休牧工作的监督检查、草原生态动态监测及禁牧休牧政策宣传引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休牧补贴资金的统筹管理、审核拨付及发放监管工作;农科部门负责统筹推进饲草料储备、牲畜疫病防治、畜牧业生产指导及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四)严格规范违规处置。对于违规放牧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对故意毁坏休牧标识牌、界桩、围栏、监控设备及其他草原保护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五)规范补贴资金发放。休牧结束后,各苏木乡镇、嘎查委员会要对辖区内牧户休牧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出具休牧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并在嘎查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相关部门审核。对严格落实休牧制度、无违规行为的牧户,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方式足额发放休牧补贴;对未严格落实休牧制度、存在偷牧等违规行为的牧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的,扣发相关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

四、监督举报渠道

休牧期间实行举报制度,形成执法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合力,诚邀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违规放牧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相关部门对举报线索将及时核查处理,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和草原保护中心:0470-8986111

红花尔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942060

大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602110

巴彦托海镇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815035

伊敏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711441

辉苏木行综合政执法队:0470-8962789

伊敏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982137

锡尼河东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975308

锡尼河西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931571

巴彦嵯岗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952224

巴彦塔拉乡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912040

巴音岱林场:0470-8818646、0470-8942008

维纳河林场:0470-8818639

莫和尔图林场:0470-8818305

南屯林场:0470-8812565

锡尼河林场:0470-892202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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