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鄂温克族自治旗检察院以“劳务代偿+生态损害赔偿金”模式,成功破解生态修复执行难问题,让司法办案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案件回顾:肖某某非法销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蓑羽鹤,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肖某某应当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共计30万元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肖某某无稳定收入,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巨额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为避免出现生态修复费用执行不到位、受损社会公益得不到全面保护的问题,本院与公安机关、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多次会商,结合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实际需求制定初步劳务代偿方案,并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意见,对劳务代偿的适用条件、工时核算、履职标准、监督方式等充分论证,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和公信力,最终确定“劳务代偿+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履行模式。
本院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向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肖某某以“劳务代偿+生态损害赔偿金”方式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单位代表现场观摩。庭审中,本院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清晰阐述了肖某某的犯罪事实,生态损害后果及劳务代偿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肖某某积极履行劳务代偿责任,参与呼伦湖周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修复工作,清理湖区周边垃圾,渔网等杂物,并在专业科研人员指导下,开展河湖流域野生动科研工作中提供劳务支持。
该案实现了“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普法教育”的多重效果,为办理涉野生动物资源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下一步,鄂温克族自治旗检察院将持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与公安、法院、林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并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释法说理,提升群众生态保护意识,以检察力量守护呼伦贝尔生态环境安全,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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