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13家部门《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的通知》(内财农[2025]813号)文件要求,为落实上级关于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精准发放工作的决策部署,巩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深化“感党恩 听党话 跟党走”群众教育,让群众明白“干什么有补贴、如何领到补贴、领取补贴后需要履行什么义务”,畅通群众与政策解读人沟通的路径,确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及时受益,有形有感“知党恩”,鄂温克族自治旗财政局、民政局、农牧和科技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共同梳理制作了《鄂温克族自治旗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现予公开发布。后续,我们将继续推动“一张明白纸”常态化发布机制,逐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鄂温克族自治旗财政局
2022年9月19日
鄂温克族自治旗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公开发布版) | ||||||||
序号 | “一卡通”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 补贴范围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项目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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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业务处室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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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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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 〕62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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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年满18周岁的孤儿(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高中、高职、中专、大专及本科在校就读的孤儿、困境儿童,继续享受相关政策直至毕业)。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父母恢复监护能力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出基本生活保障后,设置3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内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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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 | 按月发放 |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 | 儿童福利股 | 0470-8814344 |
2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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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年满18周岁的孤儿(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高中、高职、中专、大专及本科在校就读的孤儿、困境儿童,继续享受相关政策直至毕业)。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父母恢复监护能力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出基本生活保障后,设置3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内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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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 | 按月发放 | 儿童福利股 | 0470-88814344 | |
3 |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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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全区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股 | 15947106667 | |
4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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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全区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股 | 15947106667 | |
5 | 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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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全区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股 | 15947106667 | |
6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全区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股 | 15947106667 | |
7 | 临时救助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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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全区 | 达到条件后 | 社会救助(养老)服务中心 | 0470-8818567 | |
8 | 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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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全区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股 | 15947106667 | |
9 | 农村牧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全区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股 | 15947106667 | |
10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2号) |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养老股 | 0470-8817274 | |
11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民政发[2023]67号) | 具有本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T42195--2022)老年人能力等级划分为1、2、3、4级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养老股 | 0470-8817274 | |
12 | 农村牧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因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48号) | 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养老股 | 0470-8817275 | |
13 | 城镇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因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48号) | 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养老股 | 0470-8817276 | |
1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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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范围)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社会事务区划地名股 | 0470-8814344 | |
1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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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展至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社会事务区划地名股 | 0470-8814344 | |
16 | 高龄津贴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33号) | 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户籍登记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 全区 | 按月发放 | 养老股 | 0470-8817274 | |
17 |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47号)
《关于申报2025年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责任保险补贴事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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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以老年人自费入住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之日起计算,老年人当月在同一机构入住满20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20日的不纳入当月计算范围,不享受当月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 | 全区 | 按年发放 | 养老股 | 0470-8817275 | |
18 | 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 | 《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98号) | 选任条件: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3.热爱社会救助工作,熟悉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及任务要求。4.原则上应从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选任,但不得选任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嘎查村(居)委会主任。5.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6.优先考虑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 | 全区 | 按季度发放 | 社会救助(养老)服务中心 | 0470-8818217 | |
19 | 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 |
《关于进一步解决挖“新内人党”历史错案遗留问题的几项具体规定》(党发〔1978〕56号)
《关于进一步解决冤、假、错案政策问题的原则规定》(党发〔1979〕14号、内革发〔1979〕29号)
《对<关于进一步解决冤、假、错案政策问题的原则规定>的补充规定》(党发〔1979〕68号、内革发〔1979〕166号)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关于要求解决落实政策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厅发〔199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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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内人党”事件被打致残、无工作的城镇居民、农民、牧民。 |
盟市、旗县自有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养老)服务中心 | 0470-8818567 | |
20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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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或农场职工) | 盟市、旗县自有 | 达到条件后 | 鄂温克族自治旗农牧和科技局 | 农业股 | 13314814951 |
21 | 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补贴 |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 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作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盟市、旗县自有 | 达到条件后 | 农牧和科技事业发展中心综合项目办 | 15104885111 | |
22 | 耕地深松作业补助 |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 实施耕地深松作业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盟市、旗县自有 | 达到条件后 | 农牧和科技事业发展中心综合项目办 | 15104885111 | |
23 | 耕地轮作补贴 |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 承担耕地轮作任务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盟市、旗县自有 | 达到条件后 | 鄂温克族自治旗农牧和科技局农业股 | 13314814951 | |
24 | 马铃薯生产者补贴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30号) | 合法耕地上的马铃薯种植者 | 盟市、旗县自有 | 达到条件后 | 鄂温克族自治旗农牧和科技局农业股 | 13314814951 | |
25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全区 | 达到条件后 | 农牧和科技事业发展中心农机科室 | 0470-8815710 | |
26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24〕501号)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全区 | 达到条件后 | 农牧和科技事业发展中心农机科室 | 0470-8815710 | |
27 | 畜牧业良种补贴肉牛良种补贴 |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 支持养殖户开展肉牛冷配改良进行繁殖。 | 盟市、旗县自有 | 达到条件后 | 农牧和科技事业发展中心畜牧科室 | 18547003411 | |
28 | 畜牧业良种补贴种公羊良种补贴 |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 支持养殖户开展购买优良种公羊进行繁殖。 | 盟市、旗县自有 | 达到条件后 | 农牧和科技事业发展中心畜牧科室 | 15104707007 | |
29 | “雨露计划”改革试点学生补助 |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内扶办发〔2020〕27号)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的通知》(内乡振发〔20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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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在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子女,学籍需经教育、人社等部门认可 | 全区 | 按年发放 | 乡村振兴促进中心 | 15149017976 | |
30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资金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 全区 | 按年发放 |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健委 | 家庭发展股 | 0470-8815373 |
31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通知》(内卫计家庭字[2015]918号)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实话方案》的通知(呼卫联发字[201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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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全区 | 按季度发放 | 家庭发展股 | 0470-8815373 | |
32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62号)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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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全区 | 按季度发放 | 家庭发展股 | 0470-8815373 | |
33 | 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24号)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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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2.农牧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2.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 全区 | 按季度发放 | 家庭发展股 | 0470-8815373 | |
34 | 退耕还林还草延长补助 |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 | 所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退耕户。 | 全区 | 按年度发放 | 鄂温克族自治旗林草局 | 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 | 13947092316 |
35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化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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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管护责任的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 全区 | 按年度发放 | 林业资源办 | 15947037997 | |
36 |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林草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内财农〔2021〕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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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的员工 | 盟市、旗县自有 | 按年发放 | 林业资源办 | 15149241919 | |
37 | 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人员生活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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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考、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通过全区统一招募考试并在岗的高校毕业生 | 全区 | 按月发放 | 鄂温克族自治旗就业服务中心就业股 | 0470-8818455 | |
38 |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生活补贴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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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考、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通过全区统一招募考试并在岗的高校毕业生 | 全区 | 按月发放 | 鄂温克族自治旗就业服务中心就业股 | 0470-8818455 | |
39 | 烈士褒扬金 | 《烈士褒扬条例》 | 烈士是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公民 | 全区 | 达到条件后 | 鄂温克族自治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0470-8815077 |
40 | 伤残定期抚恤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
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0470-8815077 | |
41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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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以前入伍,后经批准复员的人员。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0470-8815077 | |
42 | 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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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后至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0470-8815077 | |
43 | 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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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8月1日起,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0470-8815077 | |
44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内退役军人发〔2023〕49号)
《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内退役军人发〔20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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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人员等 | 全区 | 按申请发放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0470-8815077 | |
45 |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贴 | 《财政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 | 服现役义务兵的家庭 | 全区 | 按年发放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0470-8815077 | |
46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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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退伍军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0470-8815077 | |
47 | “三属”生活定期抚恤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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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0470-8815077 | |
48 | 烈士的(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老年子女生活补助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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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0470-8815077 | |
49 | 退役军人安置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含自谋职业)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19号) | 新修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后,我区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应发放地方经济补助。 | 全区 | 按年发放 | 移交安置股 | 0470-8816266 | |
50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租赁补贴)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4〕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建〔202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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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农业转移人口) | 全区 | 按季度发放 | 鄂温克族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股 | 0470-8818144 |
51 |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 |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64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建村〔2025〕4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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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低保户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低收入群体。 | 全区 | 按年发放 | 村镇股 | 0470-8989561 | |
52 | “十四五”农村道路客运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5〕1313号) | 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 全区 | 按年发放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与行政审批股 | 0470-8812276 |
53 | “十四五”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对巡游出租车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5〕1313号) | 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司机 | 全区 | 按年发放 | 交通运输与行政审批股 | 0470-8812276 | |
54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超出国家核定人口资金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建规〔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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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库移民 | 全区 | 按年发放 |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 财务室 | 0470-8815225 |
55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内财社〔201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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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全区 | 按年发放 | 鄂温克族自治旗残联 | 社保股 | 13020409095 |
56 | 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 |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和《专职委员工作规范》的通知(残联发〔2021〕2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全区嘎查村残疾人协会工作经费的通知》(内财预〔2017〕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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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嘎查村残疾人协会中从事辖区内残疾人工作的专职委员。 | 全区 | 按年发放 | 社保股 | 13947087238 | |
备注:一、截至目前,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共保留36个一级项目,项目名称与对应专项资金名称一致,较为专业。为切实发挥“一张明白纸”作用,本次直接公布“一卡通”系统中的二级补贴项目,即专项资金支出方向名称。 二、本次公开发布的56个补贴项目为“一卡通”系统的部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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