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市监罚字(2026)SS002号
当事人:内蒙古牧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 业 执 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24MAORRH2598 住所(住址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经济技
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任 洪 胜 身份证件号码: 1****************7
2026年1月19日,我局收到内蒙古牧兰食品科技有限公 司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5年11月1日生产的商标 名称:“呼伦.呼贝”的风千牛肉(香辣味)中山梨酸及其 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0.261g/kg, 不符合《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中山梨酸及其 钾盐≤0.075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不符合。当日我局对案件 来源进行了登记,同日立案调查。2026年1月22日,内蒙古牧兰 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 检申请。2026年2月25日,我局收到复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为0.305g/kg, 检验 结论为不符合。
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牧兰食品科技有限公 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并当场提取了2025年11月1日风干 牛肉的生产记录,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包装、检验以及出 入库记录。记录显示该批次风干牛肉(香辣味)生产了14千
克(56袋),规格250g/袋,企业自检用5袋,留样1袋,通 过网络销售16袋,自行送检2袋,剩余32袋全部存放在企业 成品库不合格品区,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查封,封存在企业 成品库不合格品区。2026年1月25日,该企业向我局提交了 整改报告。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整改验收, 企业提供了配料员、车间主任的培训记录及配料岗位操作规 程、试制品管理制度,并在成品库设置了试制品存放专区。 3月17日,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洪胜进行了询问调查。经 询问,任洪胜称该批次风干牛肉(香辣味)是由他本人下达 给生产车间的一批试制品加工任务,准备试制一批保质期比 较长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按 照配料表山梨酸钾本应添加量为0.36g/kg, 但因配料员在配 料时对山梨酸钾的投入量换算出现错误,实际添加量为 3.6g /kg 。成品产出后放在了成品库中,因未做好试制品的 标识,也未与包装人员沟通,导致包装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 下进行了包装。2025年12月22日,通过网店销售了16袋。订 购产品的经销商是刘洋洋,经销商要求该公司直接将产品邮 寄给消费者,其16袋产品是2025年12月22日直接从公司快递 发出的,收件人是王东东,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北京 路与兰州路西200米院西大厅。
12月25日,企业开展自查时发现2025年11月1日生产的商标 名称为“呼伦.呼贝”的风干牛肉(香辣味)投料记录中山梨 酸钾投入量计算错误,超过了规定用量,当天启动了召回流程, 电话联系消费者,但发现联系电话为虚拟号码,网店也无法提供 消费者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无果后2026年1月14日按照采购地址邮 寄了召回公告,显示1月16日客户收到了召回公告。任洪胜称试制 品本计划是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做全项检验,检测项目全部合格
后方可销售,但因当时他本人在蒙古,且试制品生产完成后客户 也未再与他联系,就没有及时送检。企业通过自查发现超限量添 加山梨酸钾后,于12月27日向第三方检测机构邮寄了2袋产品,检 验结论为未检出,分析应该是因为试制品产量较小,无法使用滚 揉机进行拌料,由人工手动进行了拌料,可能出现拌料不匀的情 况。
经调查核实,2025年11月1日生产的呼伦.呼贝牌风干牛肉( 香辣味)是总经理任洪胜下达给车间生产的一批试制品,因需要 延长保质期,在试制品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在该试制 品生产过程中,投料工序出现失误,配料员吕国清对山梨酸钾的 投料量计算错误,应添加量为0.36g/kg, 实际添加量为3.6g/kg, 车间主任范楷模未履行复核职责,导致最终产品风干牛肉(香辣 味)山梨酸钾含量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企业内部协调沟通 不畅,该批次风干牛肉(香辣味)在2025年11月3日出厂检验合格 后存放在了成品库房的合格品区,未明确标示试制品,导致未按 流程管理制度进行了出库销售,以39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6袋。企 业在通过自查发现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后,第一时间 启动召回程序,但因消费者预留电话为虚拟号码,无法取得联系, 后通过购买时消费者所留地址向消费者邮寄了召回公告,物流信 息显示消费者已收到。
结合企业提供的生产记录以及监督抽检报告( No:
GBJ2**************73ZX)显示,企业所销售2025年11月1日生产 的风千牛肉(香辣味)16袋全部用于监督抽检,未流向普通消费 者市场,无召回。
我局执法人员在2025年11月18日曾对该企业进行过日常监督 检查,检查中在食品添加剂库以及配料间等场所未发现有山梨酸 钾,并且查看食品添加剂采购台账也未发现有采购山梨酸钾的相
关记录,经调查询问,该企业于2025年10月19日采购1袋山梨酸钾, 规格为1Kg/袋,生产厂商为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人为吕 国清,采购后该员工未对采购的山梨酸钾进行入库登记存放在了 其办公室内,该公司提供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以及批次检验报告复印件。
经查,内蒙古牧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5 年11月1日生产的风干牛肉(香辣味)中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实测值0.261g/kg, 经复检后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实测值为0.305g/kg,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中山梨酸及其钾 盐≤0.075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不符合,属于生产经营超限 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企业内部疏于对试制品的管理,属于 未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企业在采购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时未如实记录采购、入库、出库记录,未存放在食品添加剂专柜 内,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货值金额:39元/袋×56袋=2184.00元
违法所得:39元/袋×16袋=62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证明一、 检验报告No:GBJ2**************73ZX;
证明二、复检报告No:SY2026020591;
证明三、2025年11月1日风干牛肉(香辣味)生产记录。
2. 未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 进货查验记录,
证明:任洪胜询问笔录一份,食品添加剂采购记录、出入库 记录。
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向内蒙古牧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同 意处理意见。
本局认为,内蒙古牧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 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 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 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要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 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 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十 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 营过程控制要求。
鉴于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通过自查发现涉案风 干牛肉(香辣味)中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且销售
出厂后,积极主动启动召回程序,主动与消费者联系,积极 配合案件调查,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依据《内蒙古自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二 ) 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 一)积极 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 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 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因该产品并未流入普通消费者 市场,对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属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的情形。综合本案当事人涉案物品金额仅2184.00元, 违法所得较少等因素,建议对你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 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内蒙古自治区市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十 四条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减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24.00元;
2.没收2025年11月1日生产的呼伦.呼贝风干牛肉(香辣味)32 袋;
3.罚款3万元;
4.警告。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 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 入缴款通知书》上支持的银行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方式输入 缴款码后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