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8日,按照2025年自治区药品抽检计划,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标有“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川牛膝(批号:231101)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5月30日,阿拉善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AL20250052,结论为“水分、总灰分、浸出物、含杯苋甾酮”不符合《中国药典》的相关规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川牛膝(批号:231101),共进货2袋,重量为4000克,进货价为每克0.028元,其中,750g被我局抽检,单价为每克0.28元,货值210元,114g损耗(一袋2000克未开封的川牛膝经测量重量为1958g,损耗42g),剩余3136g未销售,已全部扣押,违法所得为210元,货值金额为523.6元。(扣押的3136g按照系统显示销售单价0.1元/g计算)
经深入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标有“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川牛膝(批号:231101)与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川牛膝批号不符,企业提供了《批号制定及管理规程》(编号:SMP-08-011),批准日期:2020年12月17日,文件规定了批号的编制方法,产品批号以7位数为准,格式为:1-XX-XX-XX。其他从柳照德处购进的所有中药饮片经协查均不是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提供的9张发票(发票内容为安徽省亳州市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开具的“中草药材、中药材”的发票)均为虚假发票。当事人提供的52张随货清单、383张检验报告也并非是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雁中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无业务往来。当事人也未能提供其它有效的供货商资质。2021年11月10日至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雁中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共计51次(52张随货清单中有1张重复),经查询当事人电脑购销系统平台,已售出和扣押的中药饮片货值金额共计331042 元(随货清单中的重量乘以系统中显示的单价)、按照平台的销售价格计算出我局扣押中药饮片货值金额46069.8元(扣押的单品重量乘以系统显示的销售单价),货值金额共计331042元。违法所得共计284972.2元(总货值金额减去扣押的中药饮片货值金额)。 后经奇安软件查询到进货金额为122663.62元,销售金额共计185713.01元(共计货值金额185713.01+46069.8=231782.81元)
当事人销售劣药、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川牛膝(批号231101、重量3136克)及另外205种中药饮片(鄂市监清单[2025]Z10号);2.对违法行为一罚款10000元(按照货值金额1倍计算),对违法行为二罚款162247.967元(按照货值金额0.7倍计算);3.没收违法所得共计 185923.01元(185713.01元+210元)。罚没共计358170.977元。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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