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登记办理服务指南
事项分类:停业登记
对象:暂停经营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
责任部门: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联系电话:8816907 8812751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工作时间:9:00-12:00 14:00-17:00
办理地点: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局窗口
申请条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暂停经营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的事宜。
设定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已办理领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发票领用簿》。
(2)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材料格式、份数、签字签章要求:
1.表格由税务局代为填写,纳税人签字盖公章
2.必须报送资料复印件2份
3.条件报送资料复印件2份
表格下载:(免填单)
表格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无
收费情况:免费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